什么是低保救助?
低保救助是指国家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社会救助制度。
各地政府会定期根据本辖区城乡居民的收入支出数据和市场物价水平,测算制定低保标准,如果辖区居民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并且存款、住房等财产状况符合规定,就可以提出低保申请。
另外,考虑到一些有重病重残人员的家庭,负担格外重,政策规定,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可以单独纳入低保。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也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如经审核,其个人收入财产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纳入低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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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低保对象:A类575元/人·月,B类475元/人·月,C类372元/人·月。
2、农村低保对象:A类380元/人·月,B类268元/人·月,C类215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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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能申请靖西市低保救助?
家庭成员中有1名以上(含1名)成年人拥有我市户籍的家庭(已在外省、区、市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员除外)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我市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可以申请低保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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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方式
1、线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广西社会救助求助申请平台在线提交申请,具体操作详见广西社会救助求助申请平台操作指南。
2、线下申请: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温馨提醒: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通过广西社会救助自助申请平台在线提交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
(二)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
1、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低保救助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声明、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情况说明等);
3、签署授权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委托书;
注:申请人应按要求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供的信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三、办理机构及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靖西市各乡、镇行政审批办公室窗口(备注:归属哪个乡镇,需到归属地行政审批办公室申请)
2、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5:00-18:00(节假日除外)
3、咨询电话:详见靖西市社会救助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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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或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的刚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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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救助标准
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计算公式为:
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
困难持续时间按照困难对象类型、困难事件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为: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不超过6个月掌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不超过5个月掌握;低保边缘家 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按不超过4个月掌握;其他家庭(个人)临时救助按不超过3个月掌握。
2、重大困难标准
急难型救助重大困难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6倍(含)。
医疗刚性支出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一般救助标准计算最高救助限额达不到1万元的,可按1万元给予救助。
医疗刚性支出超过10万元的,可按照刚性支出的10%给予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6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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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两大类。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可能危及群众生命或身体健康,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如以下几种情形: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因素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家庭财产(主要指家庭唯一住房或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经营性场地与设施)被损毁导致无法继续居住、经营,事故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者无责任赔付方,造成家庭丧失主要经济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2、家庭成员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无能力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且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3、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和冬春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4、因遭遇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基本生活存在较大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5、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审核认定期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6、遭遇特殊困难可能危及群众生命或身体健康、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急难情形。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的刚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本自治区户籍家庭(本自治区户籍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中有1名以上(含1名)成年人拥有本自治区户籍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如以下几种情形:
1、教育刚性支出:是指本自治区户籍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非义务教育的普通高中学校(不含高价自费择校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期间,经国家各类奖助学金、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伙食补贴、学费减免、教育救助后,家庭负担的学费、杂费(包括住宿费和课本费)及异地就学往返交通费,但不包含参加课外补习班、特长兴趣班、留学(到东盟国家进行小语种交换学习的除外)等费用支出。
2、医疗刚性支出:是指本自治区户籍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患重病,在申请前12个月该家庭重病患者的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社会互助之后的自负医药费用支出,不含未凭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外配处方在零售药店购买的药品费用以及就医交通、住宿等费用支出。
3、其他生活必需的刚性支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细化确定。
无论是低保对象还是特困人员,只要符合临时救助申请条件,都可以申请临时救助。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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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方式
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对象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对象可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人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或通过广西社会救助自助申请平台在线提交申请。
二、申请材料
1、申请对象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临时救助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声明、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情况说明等,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3、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4、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必要申请材料(如疾病证明书、正规的医疗、康复费用票据、学费缴费单据等)。
注: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三、办理机构及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靖西市各乡、镇行政审批办公室窗口(备注:归属哪个乡镇,需到归属地行政审批办公室申请)
2、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5:00-18:00(节假日除外)
3、咨询电话:详见靖西市社会救助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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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特困人员救助?
特困供养的全称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其前身是农村“五保”制度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是国家对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没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给予救助供养的一项社会救助政策。他们是我国现阶段最困难、最脆弱的人群,国家对其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应养尽养”。
二、特困人员救助有什么意义?
建立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以消除城乡特困人员救助方式的差异,赋予他们获得救助的同等权利,实现制度公平、权利公平、规则公平。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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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能获得哪些供养待遇?
对特困人员的保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这些既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现金。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3.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4.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街道)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此外,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特困人员有以上需求的,请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注意的是,特困人员不能同时领取低保。
从2024年1月1日起全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全护理)标准1104元/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半护理)标准552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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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救助供养对象认定条件:
持有本市户籍的城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认定无生活来源:
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我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该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三、认定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条款所规定的执行。法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法定抚养人是指未成年人或者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人的父母以及依法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法定扶养人是指夫妻间和兄弟姐妹之间,负有提供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
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人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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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方式
1、线下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线上申请:通过广西社会救助求助申请平台在线提交申请,具体操作详见广西社会救助求助申请平台操作指南。
注: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2、无劳动能力的有效证件;
3、本人及法定义务人签署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
4、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书面声明。
温馨提醒: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在声明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同意对所提供的信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办理机构及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靖西市各乡、镇行政审批办公室窗口(备注:归属哪个乡镇,需到归属地行政审批办公室申请)
2、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5:00-18:00(节假日除外)
3、咨询电话:详见靖西市社会救助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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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对象一般是由当地的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进行认定,认定标准主要参考对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结果,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有低保人员、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容易返贫致贫人口。具体如下:
1、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孤儿;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3、城乡困难低保边缘户中认定为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家庭成员;
4、监测对象(含乡村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困难户)。
其他人员需要通过民政部门认定为上述(一)至(三)类对象之一后纳入依申请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对不符合救助对象的认定标准,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也就是平常所说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由民政部门会同医保等相关部门合理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根据实际情况也会给予一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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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院医疗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设起付线,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 万元。
2、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不设起付线,按照95%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 万元。
3、其他低保对象:不设起付线,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 万元。
4、城乡低保边缘对象:起付线为3000 元,按照8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 万元。
5、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为3000 元,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 万元。
6、稳定脱贫人口:起付线为3000 元,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 万元。
举例公式:(总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全自费-超限价-起付线)X救助比例=医疗救助金额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
2、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按照95%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3、其他低保对象: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注:重特大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救助。对患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等重特大门诊特殊慢性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门诊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不同医疗救助对象类别的住院医疗救助标准给予救助,门诊救助费用与住院医疗救助费用合并计算,并入对应医疗救助对象类别住院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也就是和住院一起计算封顶为6万元、5万元、3万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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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方式:
窗口受理:直接到各级医保经办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
1、《靖西市依申请医疗救助审核表》(详见附表);
2、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3、银行账户资料:参保本人银行卡、存折或已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保卡复印件( 如无法提供的,可提供参保人员直系亲属的银行账户及双方关系佐证材料)。
4、医疗凭证材料: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省外参保报销后无法提供结算单的,提供医疗费用发票原件、与医疗费用发票应的费用结算清单原件、诊断证明、出院记录,门诊治疗的提供门(急)诊病历或急诊留观病历、用药处方复印件。有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的还需提供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结算单(理赔通知书)等有效凭证。
备注:未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患重特大疾病人员同时办理住院费用报销、门诊费用报销可合并提供材料。
三、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到靖西市医疗保障中心窗口现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即时受理。
(二)审核和核算
靖西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依照相关规定标准对医疗救助费用进行审核、核算,给予医疗救助零星报销。
(三)拨付
靖西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每个月初向财政局申请医疗救助基金,并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拨付上个月所有申请人的医疗救助零星报销待遇。
四、办理机构及办理地点
1、办理机构:靖西市医疗保障中心
2、办理地点:靖西市幸福路商务大楼(幸福广场对面)四楼409号(医疗救助办公室)
3、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5:00-18:00(节假日除外)
4、咨询电话:0776—6211210
一、什么是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针对那些因为贫困而没有经济能力进行治病的公民实施专门的帮助和支持。它通常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主导下,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基金,通过医疗机构针对贫困人口的患病者实施的恢复其健康、维持其基本生存能力的救治行为。
医疗救助是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后的第三重保障,主要是针对特殊人群的托底保障。
二、救助方式
1、对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及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2、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3、城市和农村实行统一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优先对医疗费用高、社会影响大的病种实施救助,对未纳入救助病种范围但医疗费用较高、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应当予以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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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广西百色靖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靖西市融媒体中心
地址:靖西市新靖镇金山街116-1号 技术支持:0776-6212058(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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