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  >  通知公告  >  正文

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数据采集审核上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8-16 作者: 来源: 【字体: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保(土肥、耕肥、耕环、农田、农技、农业发展)站(总站、中心)宁夏农业综合开发中心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农业发展部黑龙江省农产品和兽药饲料技术鉴定站有关技术支撑单位和承检单位

为贯彻落实《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持续做好国家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工作,充分发挥监测结果对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支撑作用,现就做好2024年国家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数据采集审核上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田间调查和样品采集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的田间调查、土壤样品采集等工作。田间调查严格按照《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规程》(NY/T 1119)记录相关信息,确保调查内容全面、科学、翔实、规范。土壤品采集严格按照《土壤检测第1部分:土壤样品的采集、处理和贮存》(NY/T 1121.1)规的方法,遵循随机、等量和多点混合的原则,避开路边、埂、沟边、肥堆等特殊部位,科学规范采集土壤样品,原则上混合采样点数量1015加强田间调查和土壤样品采集工作的质量控制

二、样品检测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机构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土壤样品(2mm)统一寄送到指定承检单位附件1)。在寄送样品时,按照土壤样品5%的比例加入质控样品至少有1个质控样品),做好样品转码工作。各承检单位收样时须核实样品数量、外包装完好、样品清洁等情况,样品检测化验落实好实验室质量控制措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三、数据填报与审核

(一)请各承检单位于1210日前通过耕地质量监测数据管理系统统一填报检测数据包括化学指标(pH、有机质、全氮、有效磷、速效钾和缓效钾北京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附件2还需上报电导率、水溶性盐总量2个专项指标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以下机构1215日前完成田间调查数据填报与审核,重点审核产量、肥料投入状况等监测数据是否与当地实际相符,若不可抗力因素(洪涝灾害、病虫害等)影响投入或产出数据结果,需单独说明。同步审核承检单位填报检测数据,审核无误后上报至省级机构。

(三)省级机构负责汇总并再次审核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田间调查和检测数据,审核数据是否填报齐全,对缺失遗漏项目要及时催报、补充完整将本年度监测数据与近3年监测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对年度间差异过大的监测数据,要及时核实情况排查原因必要时通过耕地质量监测数据管理系统向承检单位提交复测申请,确保数据真实、科学、准确。

数据上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机构于1231日前最终数据从耕地质量监测数据管理系统中导出后盖章邮寄至我中心

(二)请各承检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机构完成数据最终确认后,出具正式检测报告包括原始检测和所有复测记录邮寄至我中心。

联系人: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 崔萌、代青君,电话:010-59196320010-59196323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4号楼。耕地质量监测数据管理系统网址:https://gdjc.soildbc.com

 

附件:1.土壤样品承检单位信息

2.上报电导率、水溶性盐总量专项指标省份名单

相关附件: